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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南市农民合作经济组织联合会章程

发布时间:2018年09月04日 浏览量:726

第一章

第一条 本联合会全称:淮南市农民合作经济组织联合会,英文名称:Huainan farmers' cooperative economic organization Federation, 缩写:HFCOF。

第二条 本团体是由淮南市行政区划内的各类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涉农企事业单位和各类为农服务组织和个人组成的地方性、联合性、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团体的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以为农服务为宗旨,建设美丽乡村,弘扬合作精神、宣传联合会文化,以合作和联合为纽带,以生产、供销、信用为基本服务,引导和促进农民合作经济组织规范运作,健康发展。为农民共建共享农业现代化和城乡发展一体化道路发挥积极作用。
第四条 本团体接受业务主管单位淮南市农业委员会、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淮南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管理监督。

第五条 本团体的住所安徽省淮南市高新区科技研发中心大厦2号楼14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一)认真贯彻执行党和政府有关农村经济工作的方针政策,围绕提高农民组织化程度,引导社会力量,采取多种方式,发展各种类型的农民合作经济组织。

(二)加强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和“三农”发展情况调查研究,及时向有关部门反映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和农民的诉求,提出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和“三农”发展的工作建议。
(三)指导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建设,完善运营机制,形成共有、共管、共享、共担风险的合作机制,促进各类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健康有序发展。

(四)积极争取国家有关政策支持,主动接受上级农合联和政府相关部门委托,开展农业技术培训、创业人才培养、经营主体培育和特色产业培植。

(五)组织会员之间、会员与工商企业之间、会员与有关组织之间的交流、联合与合作。推动产、加、销产业链条有序形成和延伸,打造品牌。

(六)开展对会员的专业教育、专业培训和管理咨询。为全市各类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提供科技、信息、管理、营销等方面的服务。
(七)承办由涉农部门转移的为农服务工作,增强农合联生产服务功能,做好市政府及业务主管部门和有关单位布置或委托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第七条 本团体的会员种类单位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在本团体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三)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二)维护本团体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有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有关重要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届4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由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 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团体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团体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团体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4年。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团体理事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财政政策性扶持资金;
(七)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 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三十七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十八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党的建设

十九 本团体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四十条 本团体根据上级党委要求,切实加强党组织建设,积极配合组织部门推进党的组织覆盖和工作覆盖。

第四十 凡具有3名正式党员的会员单位,要按照党章规定,经上级党委批准设立党组织;不具备建立党组织条件的会员单位,要主动吸纳党员进入本团体,支持通过联合建立党组织、选派党建工作指导员(联络员)等方式,在本组织开展党的工作。

第四十 本团体党组织是党在淮南市农民合作经济组织联合会中的战斗堡垒,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基本职能是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推动淮南市农民合作经济组织联合会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党组织自身建设。

第四十 本团体变更、撤并或注销,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本团体换届选举时,应先征求上级党组织对主要负责人的审核意见。

第四十 本团体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场地、人员和经费支持,将党建工作经费纳入管理费用列支、税前扣除,支持党组织建设活动阵地。

第四十 本团体支持领导班子与党组织领导班子交叉任职,优先推荐社会组织领导班子中的正式党员担任党的组织以及纪检组织领导。

第四十 本团体支持党组织对社会组织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四十七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四十八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八章 社会组织自律与诚信建设机制

四十九 本团体要健全法人治理结构:

建立健全社会组织法人治理结构,明确会员大会、理事会和监事会职责,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制度,推行理事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制度;

(二)明确章程的主导地位、树立章程的权威性,严格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开展活动;

(三)推行监事会监督制度,逐步形成权力机构、执行机构、监督机构合理分工、互相监督、有效制衡的内部法人治理结构。

五十 本团体要完善内部管理制度:

(一)制定社会组织内设机构办公室和分支、代表机构的工作制度和管理办法等。

(二)建立健全社会组织的人事、财务、印章、档案、资产、外事、会议、党建、业务活动、民主决策、重大事项报告等制度。

(三)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所指的重大事项主要包括会员代表大会、章程修改、换届、重大人事变动、对外交往、发生重大事件、开展重大活动、以及接收捐赠等。

第五十 本团体要加大信息公开力度:

(一)主动向社会公开登记证书、经核准的章程、组织机构设置、负责人及理事会成员名单等信息。

(二)主动向会员公开重大活动情况、财务收支情况、出国(境)考察情况、接受捐赠和资助情况、年度工作报告等信息。

(三)公开的信息资料要做到真实、准确、完整,不能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五十 本团体要全面推行服务承诺:

(一)根据自身能力,针对社会多元需求,在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内,通过规范承诺服务的内容、形式、时间、程序等,为企业、会员和社会提供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服务;

(二)通过建立和完善长效机制,重点围绕服务内容、服务方式、服务对象和收费标准做到公开承诺、积极践诺;

(三)将有关信息和服务承诺的内容,利用电子屏幕、报刊、电视、网络等向社会公开,接受服务对象、政府部门和社会公众的监督。

第五十 本团体要规范开展各类活动:

(一)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章程规定办理登记、备案事项并开展活动。在接受社会各界捐赠时,要坚持自愿和无偿的原则,禁止强行或者变相摊派;

(二)在举办评比达标表彰时,要严格按照中央和本市的有关规定,向相关部门申请报批;在开展涉外活动时,要按照外事制度,严格履行报批手续;

(三)在执行财务会计制度时,要按照《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要求,做到收支规范、账目清楚;在制定、修改会费标准时,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通过会员大会以举手表决方式通过。

第五十 本团体要健全自律公约:

(一)根据发展要求,制定行规行约并组织实施,行规行约的制订应召开会员大会进行审议;

(二)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按照协会章程制定相应质量规范和服务标准,规范行业产品和服务质量,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三)结合本团体的特点,探索建立社会评价、失信惩戒和“黑名单”等信用管理制度,研究制定职业道德准则,规范从业人员的职业行为,增强各类市场主体的诚信和守法意识;积极协调会员企业之间的经营行为,协调会员企业与其他经济组织之间的关系,维护会员利益。鼓励社会组织设立专门的自律与诚信工作机构,创新工作方式,完善工作手段。

第五十 本团体要建立信用奖惩机制:

(一)加强会员信用信息的记录、共享和使用;

(二)信用信息可以作为推荐各类奖励、表彰和优先获得政府购买服务等政策支持的依据;

(三)根据记录的信用信息,视社会组织失信程度,采取开展警示谈话,加大财务审计和行政检查的力度,限制参与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取消财政资助和政策扶持等措施。


第九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五十 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五十七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五十八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五十九 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六十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联合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十章 附则

第六十 本章程经2018年7月21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六十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联合会的理事会。

第六十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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