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中心
当前位置:首页 > 新闻中心 > 农合联要闻

农民安居,这样“拿地建房”

发布时间:2020年05月14日 浏览量:2441

近日,省农业农村厅、省自然资源厅出台《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实施意见》 ——

■ 本报记者 史力

版次:09  2020年05月14日

明确申请条件和面积,一户只能有一处宅基地

“新居焕彩盈门秀色,华厦落成满座春风。”千年来,盖房子都是农民的人生大事。

“结合我省农村具体情况,考虑农民生产生活需要,实施意见对哪些情况可以申请宅基地,能申请多大,都做出了明确规定。”省农业农村厅合作经济指导处处长钱东方介绍。

记者看到,实施意见列出的5种可以申请宅基地的情况,包括因结婚等原因,确需建房分户,原宅基地面积低于分户标准的;因自然灾害或者实施村镇规划需要搬迁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回原籍落户,没有住宅需要新建住宅的;原有宅基地被依法征收,或者因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被占用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以上五种情况,只要符合其中一项,农村村民就可以向户口所在地集体经济组织申请使用宅基地。”钱东方说。

实施意见还对面积做出了规定。宅基地是农村村民用于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的集体建设用地,包括住房、附属用房和庭院等用地。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宅基地的面积标准城郊、农村集镇和圩区,每户不得超过160平方米;淮北平原地区,每户不得超过220平方米;山区和丘陵地区,每户不得超过160平方米;利用荒山、荒地建房的,每户不得超过300平方米。(点击查看详情)

文章推荐
友情链接:
展开